中渔协[2019]12号
关于申请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申请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符合文件要求的河鲀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户。
二、申报材料
1、认真阅读《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附件1)》,了解申报程序及相关规定。
2、填写《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按表中所附“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准备11项申报材料。
3、填写《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要求字迹工整、术语规范、印章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其他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
4、《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请登录中国渔业协会网站(www.china-cfa.org)或河豚鱼分会网站(www.china-puffer.org)下载。
5、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为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报送
1、《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邮寄至我会。全套材料需提供电子版,邮箱:hetun2016@126.com。
2、寄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中国渔业协会,邮编:100125。
联系人:郭继娥,电话:010-59194041,传真:010-59195012。
附件:1、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
2、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
3、质量安全承诺书
中国渔业协会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
(试行)
一、备案申请
拟申请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组织和养殖户(下称“申请者”)需填写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中国渔业协会。
二、备案条件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之一(包括养殖证、海域使用证等合法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池塘或者开放性水域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
(三)养殖用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四)亲本或苗种来源可靠,种质纯正;
(五)饲料和兽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六)养殖、用药和销售记录档案完整连续;
(七)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八)建立河豚毒素至少每年一次的检测制度,且产品合格;
(九)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确保产品可追溯到具体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池。
三、材料提交
申请者填报《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水域滩涂合法有效使用证件(包括养殖证、海域使用证合法证明)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上一个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与国家级或省级河鲀原良种场签订的亲本或苗种供应合同复印件;
(七)技术总结报告(生产工艺、养殖模式和设施等);
(八)安全性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6个月以内的水质和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河豚毒素检测报告);
(九)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养殖及配套设施平面图;
(十)质量安全承诺书(包括不使用禁用药物和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等内容);
(十一)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材料。
四、申请受理和初审
中国渔业协会自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五、现场审查
对初审合格的,由中国渔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养殖基地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产品检测
现场审查(除产品质量外)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七、结果公示与公布
对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等皆符合要求的,由中国渔业协会负责在中国渔业政务信息网和中国渔业协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国渔业协会将审查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名单。
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另行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在备案有效期内,养殖河鲀鱼源基地若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中国渔业协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二)变更养殖品种、养殖面积、鱼源基地迁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规定重新申请。
(三)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河鲀养殖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五)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由农业部取消其备案并进行公布,且3年内不得申请。
(六)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渔业协会取消其备案并进行公布,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以非养殖河鲀冒充养殖河鲀的,或进行品种冒充的;
2.销售未列入河鲀鱼源基地备案中确认的养殖河鲀品种的;
3.已获备案但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4.已获备案但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5.已获备案但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七)申请者对有关审查和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渔业协会提出申诉,中国渔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2:
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受理机构:中国渔业协会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 |||||||
营业执照地址 | |||||||
生产基地地址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企业类别 | □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水域滩涂使用合法 有效证件 | |||||||
职工总数 | 其中,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主要销售区域 | ||||||
年均养殖量(万尾) | 年产量(吨) | ||||||
注册商标及图形 | |||||||
养殖品种 | |||||||
种苗来源 | |||||||
养殖类型 | □网箱 □池塘 □工厂化 □其他 | ||||||
养殖水源 | □淡水 □海水 | ||||||
基地规模 | 网箱个 池塘亩 工厂化 平方米 | ||||||
实验室建设情况 | |||||||
饲料/饵料使用情况 | |||||||
饲料/饵料名称 | 主要成份 | 用量(吨/年) | |||||
常用鱼药使用情况 | |||||||
药物名称 | 浓度和使用方法 | ||||||
证明 材料 清单 |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水域滩涂合法有效使用证件(养殖证、海域使用证等 合法证明)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与国家级或省级河鲀原良种场签订的亲本或苗种供应合同复印件; (七)技术总结报告(生产工艺、养殖模式和设施等); (八)安全性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6个月内的水质和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河豚毒素检测报告); (九)养殖河鲀鱼源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平面图; (十)质量安全承诺书(包括不使用禁用药物和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等内容);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和标识材料。 | ||||||
申请 单位 自我 评价 |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 意见 | 初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审查意见: 核查组长: 参检人员: 年 月 日 | |||||||
综合意见: 负责人: 中国渔业协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和本人,为保证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生产河鲀产品的质量安全作出如下承诺:
一、养殖河鲀鱼源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
二、保证提交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
三、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要求,认真做到:
1、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养殖数量、生产模式、种源、进出场日期,水质监测情况,病害发生、用药治疗、河鲀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并保存每批养殖河鲀产品档案至产品全部销售后3年以上。
2、建立并认真执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做到养殖河鲀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确保养殖河鲀可追溯到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池。按有关规定对河鲀产品进行标签标识。
3、建立定期河豚毒素检测制度。建立不少于一年一次的河豚毒素检测,有关结果保留三年以上。
4、养殖品种保证。保证不在备案基地范围内养殖备案品种以外的其他河鲀品种。
5、养殖用药保证。保证不使用禁用药物,对于允许使用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和休药期等规定。
6、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渔业协会报送河鲀生产经营情况。
四、接受各级养殖河鲀鱼源备案基地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的生产和产品流向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特此承诺。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