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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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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章程

2016-07-12
 (2002年1月11日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4月18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 2016年6月6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 ,缩写: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渔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渔业信息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渔业协定,发展同各国(地区)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我国渔业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范,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各国(地区)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开展互救互助,协调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 

(七)举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活动。编印协会刊物; 

(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参与本团体的业务活动; 

(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团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6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