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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公示

日期:2023-04-12 14:02: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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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现将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拟开展专项捕捞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品种为:海蜇、沙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章鱼、银鱼、丁香鱼、鸢乌贼和波纹巴非蛤。上述品种专项捕捞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港口等详见附件1。

二、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

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专项捕捞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捕捞限额、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港口等详见附件2。

三、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

2023年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安排的捕捞辅助船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和定点上岸港口等详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捕捞实施方案。

申请从事上述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证书证件齐全有效。2022年有违法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者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业的,应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另行批准。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辅助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捕捞作为伏季休渔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专项捕捞作业渔船的监管,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加强渔船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等规定,组织做好专项捕捞产量统计,切实执行限额捕捞制度,对违规渔船予以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等处罚;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我局将组织对专项捕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公示期为4月10-16日,凡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3年4月16日前反馈。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传真:010-59192965。

附件:1.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2.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

3.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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