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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07 09:09: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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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2021年下半年,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通过开展“回头看”工作,深入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进一步压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7月—9月。

三、整治重点

通过“回头看”持续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规定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整治重点,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对2021年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同时对2022年新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所有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应查尽查,所有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实现应改尽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民政、发展改革、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对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进行“回头看”,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关于“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改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国办《通知》关于“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要求,推动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涉及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加强成本审核,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三)对“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主动研究各类收费缓缴的具体安排,力所能及地为支持助企纾困和稳岗贡献力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国家各方面政策措施支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动员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会员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在减免和降低收费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项目含金量,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进行“回头看”,持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大违规收费监管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收费监管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事先预防效果,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收费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企业积极举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线索;进一步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持续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总结2021年工作成绩和经验基础上,统筹安排好2022年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要将该“回头看”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确保通过“回头看”实现2022年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新闻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先进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营造“回头看”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于9月15日前,对本部门2022年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情况报告和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要在各地报送工作情况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送民政部汇总。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附件:省(区、市)工作情况统计表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1日


民政部联系人及电话:

朱火红 (010)58124075

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

李硕 (010)68501921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

韩瑞霖 (010)88650682



附件

省(区、市)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工作成果

省级

市级

县级

1

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行业协会商会数(个)




2

通过自查纠正违法违规收费问题数(个)




3

抽查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数(个)




4

调整和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数(个)




5

调整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个)




其中,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个)




6

降低偏高收费项目数(个)




7

查处存在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行业协会商会数(个)




8

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金额(万元)




9

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数(个)




10

主动减免和降低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数(个)




11

通过主动减免和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12

作出缓缴安排的收费项目数(个)




13

通过缓缴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14

通过推动本行业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让利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15

通过为行业争取帮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16

设立并公布电话、邮箱、微信小程序等举报平台数(个)




17

围绕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出台政策文件数(个)




    填报说明:第5、6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填报;第3、7、8、9项由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分别填报;第16、17项由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填报;其他由民政部门填报。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