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协会文件
中渔协〔2025〕26号
—————————————————————————————————————————
关于印发《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办事处: 2025年4月1日,中国渔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渔业协会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各项业务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及财务监督。 第三条 协会的财务活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第五条 协会重大活动,如全国性会议、展览、出国组团等,相关部门编制活动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协会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 (二)接受捐赠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 (三)协会收到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要由财务部开具正式票据:会费收入,使用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服务性收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的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差旅费、印刷费、搭建费、场租费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房屋租赁费、资产折旧以及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三)其他费用: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中的费用。 第九条 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对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归集,不能归集的,应当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并具有经过批准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依据,不得虚列支出,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 会议费管理。 1.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前相关部门应编制会议预算,报分管副秘书长、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2.会议预算审批后,经办人可持相关材料到财务部办理相关预借手续,会议结束后按规定报销,同时结清借款。前次借款不结清的,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并限期还清借款。 3.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向财务部报会议决算,经分管副秘书长、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决算内容包括会议支出的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费、交通费、印刷费、劳务费、翻译费等各项支出,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十二条 差旅费按照《中国渔业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中国渔业协会临时出国(境)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审批原则:对各项支出的审批,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并签字,注明原因及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支出须按以上审批流程审批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台账),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资产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维修,由综合部汇总各部门需求提出计划,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综合部年终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分管副秘书长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后,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核定净损失,分管副秘书长签字确认,报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部会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协会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内接受领导及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程序不对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更正;对原始凭证有疑问的,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并进一步核实。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要由会计人员负责立卷装订,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外借。协会内部及外单位如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行查阅、复印。任何人查阅会计资料,协会会计人员必须在场。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人员及分管领导三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财务人员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秘书长负责监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