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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日期:2025-04-15 11:11: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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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文件

中渔协〔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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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办事处:

2025年4月1日,中国渔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渔业协会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中国渔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各项业务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及财务监督。

第三条  协会的财务活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第五条  协会重大活动,如全国性会议、展览、出国组团等,相关部门编制活动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协会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

(二)接受捐赠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

(三)协会收到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要由财务部开具正式票据:会费收入,使用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服务性收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的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差旅费、印刷费、搭建费、场租费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房屋租赁费、资产折旧以及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三)其他费用: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中的费用。

第九条  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对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归集,不能归集的,应当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并具有经过批准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依据,不得虚列支出,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  会议费管理。

1.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前相关部门应编制会议预算,报分管副秘书长、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2.会议预算审批后,经办人可持相关材料到财务部办理相关预借手续,会议结束后按规定报销,同时结清借款。前次借款不结清的,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并限期还清借款。

3.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向财务部报会议决算,经分管副秘书长、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决算内容包括会议支出的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费、交通费、印刷费、劳务费、翻译费等各项支出,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十二条  差旅费按照《中国渔业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中国渔业协会临时出国(境)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审批原则:对各项支出的审批,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并签字,注明原因及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支出须按以上审批流程审批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台账),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资产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维修,由综合部汇总各部门需求提出计划,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综合部年终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分管副秘书长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后,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核定净损失,分管副秘书长签字确认,报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部会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协会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内接受领导及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程序不对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更正;对原始凭证有疑问的,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并进一步核实。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要由会计人员负责立卷装订,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外借。协会内部及外单位如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行查阅、复印。任何人查阅会计资料,协会会计人员必须在场。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人员及分管领导三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财务人员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秘书长负责监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