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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02 20:08: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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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

海参产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Sea cucumber industry branch of China Fisheries Associtation。微信公众号: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从事海参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让海参人过好,让消费者吃好。

第四条  分会定位

中国海参产业:

技术推广的引领者;

标准执行的监督者;

健康发展的服务员;

品牌市场的开拓者。

第五条  分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渔业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全称。

第六条  分会不制定章程,不设立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渔业协会章程》和《中国渔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分会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企业宣贯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和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二)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地区、企业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地区、上下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和利益合理分配; 

(三)组织技术培训与研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搭建行业内外的交流合作平台,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帮助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对接,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和新产品;

(四)积极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推广、执行,提升行业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

(五)整合各方资源,带领会员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打造“中华好海参”行业品牌、各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对接和拓展各类市场资源,促进产品销售;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分会监管下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优惠的金融服务;

(七)加强与外国(地区)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交流、经贸活动;

(八)举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九)承担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政府部门购买的服务项目;

(十)其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分会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与分会的业务领域相关联。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分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和顾问人选由协会提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作为分会负责人,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审批决定分会重要活动和事务;

(五)对外代表分会参加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授权,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二)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协助会长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策划、组织分会活动;

(六)以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身份参加活动和交流;

(七)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报请协会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外代表分会参加活动和交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国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代表协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分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执行。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实行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协会,经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