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协会
海参产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Sea cucumber industry branch of China Fisheries Associtation。微信公众号: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从事海参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让海参人过好,让消费者吃好。
第四条 分会定位
中国海参产业:
技术推广的引领者;
标准执行的监督者;
健康发展的服务员;
品牌市场的开拓者。
第五条 分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渔业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全称。
第六条 分会不制定章程,不设立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渔业协会章程》和《中国渔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分会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企业宣贯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和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二)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地区、企业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地区、上下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和利益合理分配;
(三)组织技术培训与研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搭建行业内外的交流合作平台,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帮助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对接,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和新产品;
(四)积极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推广、执行,提升行业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
(五)整合各方资源,带领会员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打造“中华好海参”行业品牌、各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对接和拓展各类市场资源,促进产品销售;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分会监管下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优惠的金融服务;
(七)加强与外国(地区)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交流、经贸活动;
(八)举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九)承担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政府部门购买的服务项目;
(十)其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分会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与分会的业务领域相关联。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分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和顾问人选由协会提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作为分会负责人,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审批决定分会重要活动和事务;
(五)对外代表分会参加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授权,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二)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协助会长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策划、组织分会活动;
(六)以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身份参加活动和交流;
(七)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报请协会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外代表分会参加活动和交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国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代表协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分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执行。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实行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协会,经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