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机构名称 机构的名称为“中日渔船间海上事故处理小组”(以下称“事故处理小组”),由两会共同运营。 二、人员组成 事故处理小组成员从两会内部选出,两会各推选负责人1名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1—2名。 三、调查合作 事故处理小组对两会受理的海上渔事纠纷必须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并及时通报调查结果。 四、会议召开 根据需要事故处理小组每年举行1—2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场所由双方事先商定,原则上在两国轮流举行。 五、会议代表 两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相互交换会议代表名单。除小组成员外,有关专家、渔业人员等也可参加会议。 六、会议运行 会议由举办国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人主持。每次会议结束后就会谈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人签字。 七、审议原则 事故处理小组审议案件时,应尊重物证和旁证等材料。划分事故责任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及其附件中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判断。 八、决议履行 当事故处理小组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两会应尊重该处理意见并将此作为最终决定督促各方当事人严格履行。 当事故处理小组对案件判断解决有困难时,两会应及时召开协会副会长级与水产会专务理事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两会应通过事故处理小组相互通报最终处理意见的履行情况。 九、其他 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有损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动,并有义务监督和阻止本国相关方采取此类行动。
会长 会长
中国渔业协会 大日本水产会 中国渔业协会与大日本水产会(以下称“两会”)根据《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及其附件的原则性规定,建立中日渔船海上作业事故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