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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发布时间:2010-04-28 15:4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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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中国渔业协会和大日本水产会(以下称两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
文章作者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和大日本水产会(以下称“两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顺利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议定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适用的水域(以下称“适用水域”)为《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水域。

第二条

    1、在适用水域内作业、航行、漂流以及锚泊的两国渔船应遵守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事项。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为确保本议定书的实施,两会应经常保持联系,相互通报本议定书附件的执行情况。

    3、两会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本议定书(含附件)时,另一方应同意协商。本议定书的修改需经两会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

    1、为研究本议定书实施的有关事项,使其能有效运行,并根据需要就有关渔业问题交换意见,原则上两会每年会晤一次;在两会协商一致后,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2、会议原则上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四条

    1、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议定书的有效期与《协定》相同。

    3、本议定书于2007年8月23日在中国广东省湛江市签订,中日文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渔业协会                      大日本水产会

会长                              会长


 

附件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国渔船除执行本国政府承认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标识与信号

    (一)中国渔船应携带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日本渔船应携带船舶国籍证书或能明了渔船登记内容的文件。

    (二)中国渔船在驾驶室两侧的外壁以及船艏两侧标记船名,船尾(含船尾楼)标记船籍港。日本渔船在驾驶室两侧的外壁标记船名或渔船登录号,船艏两侧标记船名,船尾(含船尾楼)标记船籍港以及船名。小型渔船在船艏两侧标记船名,驾驶室两侧的外壁或在最显见处标记渔船登录号。

    (三)渔船作业状态的标识

    根据协定,有可能两国渔船进入同一个渔场进行作业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时,为表明各自的作业类型和渔具位置,必须设置并显示如下标识。本项所示的灯光视距应不小于1海里

    1、围网渔船作业时,夜间在渔网周边设置三个以上间距大致相等的白灯以表明渔具的位置。

    2、中方流网、刺网、延绳钓及笼壶类等渔船作业时,夜间在网具的两端各悬挂红灯2盏,两端间每隔1000米挂白灯一盏;白天则各用红色旗标示。如网具的另一端连接渔船时,该端可免挂灯、旗。

    日方流网渔船作业时,夜间在网具的一端(网具的另一端没有连接渔船时则为两端)显示红灯2盏,每隔1000米显示白灯1盏,白天则用标识旗代替。刺网、延绳钓、笼壶类渔船作业时,夜间在渔具的一端(渔具的另一端没有连接渔船时则为两端)显示红灯1盏,每隔1000米(浮延绳钓每隔2000米)显示白灯1盏;白天则用标识旗代替。

    3、帆张网渔船作业时,夜间在锚端挂闪光灯一盏,囊网端挂上红下白灯一盏;白天则在锚端用一面长方形(40×60cm)红色旗,囊网端用上下两面红色旗显示,囊网端标识的上下间距为30cm

    (四)渔船故障时识别信号

    任何一方渔船发生故障并失去动力时,应加挂信号,白天在易见处挂D旗,夜间垂直悬挂红灯2盏;当渔网被障碍物缠绕时,白天挂P旗,夜间垂直挂红灯2盏。

    (五)渔船在夜间的识别信号

    中国渔船用三短闪光,日本渔船用二长闪光。

    二、作业时应遵守的事项

    (一)尊重前方渔船正在作业的原则

    1、渔船不得在进行拖网作业的渔船正前方抛锚、放网等而妨碍该渔船作业。

    2、拖网中的渔船不得超越正在拖网的其他渔船,并在该渔船正前方拖网。

    (二)尊重渔具延伸区的原则

    1、双方渔船不得在拖网中的渔船正后方1500米的渔具延伸区内放网、抛锚、拖网以及其它妨碍该渔船作业的行为。

    2、双方渔船应注意延绳钓、流网、刺网、笼壶类以及帆张网的通常作业范围,注意避让。

    3、延绳钓、流网、刺网、帆张网、笼壶类以及其它采用被动捕捞方式作业的渔船在投放渔具时,应尽可能避开拖网渔船集中作业的渔场。

    (三)在拥挤渔场作业时的原则

    1、双方渔船为了作业安全,在航行、作业、锚泊、漂流时,应加强值班了望,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双拖渔船平行拖网时应保持300米以上的横距,单拖渔船平行拖网时应保持1500米以上的横距。

    3、灯光围网渔船船组灯船之间,或者灯光围网渔船组灯船与其它种类渔船之间在作业时,应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4、任何一方灯光围网渔船追踪并开始围捕鱼群时,另一方围网渔船不得围截该鱼群并妨碍该船作业。

    5、流(刺)网渔船作业时,当有其它流(刺)网船先于该船放网时,该船应与其同方向并保持3000米以上的间隔距离放网。

    6、当流(刺)网渔船放网时或放网后发现其潮流下方已停泊其它渔船时,应判断潮流的方向及流速,努力避让该停泊渔船。

    7、双方鱿钓渔船在同一渔场作业时,应按先后到达的顺序作业,并保持充分的安全及正常作业的距离。

    8、双方渔船作业时,应尽量避开另一方渔民为集鱼而设置的浮鱼礁等。一方渔民在设置浮鱼礁时,不应妨碍其它从事捕捞渔船的正常作业。

    三、避让时应遵守的原则

    (一)正在作业渔船优先的原则

    1、航行中的渔船应避让正在作业的渔船和渔具,不得靠近其航行并妨碍该船作业。

    2、航行中的渔船应离诱鱼中的渔船1000米以上航行。

    3、当鱿鱼钓渔船在船艏正前方设置海锚作业,其它渔船在鱿鱼钓渔船船艏正前方横穿航行时,应离该船1000米以上航行。

    4、追越渔船不得抢占被追越渔船的正前方而妨碍其作业。

    (二)作业中的渔船避让时应遵守的原则

    1、拖网作业渔船对遇时,应在相距1000米以上的距离处各自向右转向避让。

    2、拖网作业渔船交叉相遇时,任何一方渔船在其右舷发现另一方渔船时,应在相距500米以上的地方暂停拖行或减速拖行,或向有利避让的方向转向,并以号笛通知方向的改变,直至另一方渔船通过为止。

    3、拖网中的渔船应与起网中的渔船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4、渔船从帆张网作业区域通过时,应从帆张网抛锚标志灯(旗)的上游通过,若一时难以辨别潮水流向时,应辨明帆张网囊网标志灯(旗)的位置,不得在锚标志灯(旗)和囊网标志灯(旗)之间通过。

    5、作业中的渔船应避让发生故障(断绳、渔具被障碍物缠绕以及其它)渔船。当发现前方搜索丢失渔具的渔船时,应适当改变航向,避免渔具相互缠绕。

    (三)渔船锚泊应遵守的原则

    1、双方渔船在海上锚泊时,应努力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2、海上漂流的渔船,应与其它作业、锚泊或漂流的渔船保持一定距离。

    3、双方渔船应从锚泊渔船后方通过,如确需从锚泊渔船前方通过时,则应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拖网时应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四、事故处理

    (一)任何一方的渔船在作业或航行时,对另一方渔船造成船体或渔具损害,渔船的责任者应立即停船,就事故处理进行协商,并将事情经过向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或大日本水产会(以下称“水产会”)报告。

    (二)双方渔船之间发生碰撞或损坏渔具等情况时,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害方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

    (三)双方渔船之间发生渔具相互缠绕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解除。如一时不能解除时,除危及船员生命及船舶安全外,非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割断另一方的渔具。

    (四)当事双方确认损害不致危及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时,应尽可能现场协商解决,或者有关该事故渔船的使用者间尽可能努力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在事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单方面的强制措施。上述的解决有困难时,应在现场交换《渔船海上事故确认书》。为解决该事故当事人可委托两会调停。若委托两会调停,应向协会或水产会提交该书面及其他资料。受委托的两会,根据另规定的《中国渔业协会与大日本水产会关于中日渔船海上作业事故处理备忘录》协商处理。渔船海上事故确认书应记载如下内容:

    1、当事双方的船名、船籍港和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发生海域的气象状况及海况;

    4、事故经过(根据需要附图说明);

    5、损失情况;

    6、双方对事故处理的意见。

    (五)当双方渔船发生事故,其中一方逃离现场时,另一方应立即向本国协会或水产会报告,接到报告的协会(水产会)应迅速通报对方水产会(协会)。两会应紧密合作,积极协助调查,并及时将结果向另一方通报。

    (六)若一方当事人不愿委托两会调解,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两会应积极协助。

    (七)一方渔船对另一方渔船造成损害,而加害船船名号不明,为解决此类问题,两会有诚意地另行协商。

    五、其它

    (一)两会应当指导本国渔民参加保险。

    (二)双方的渔船遇到海难及其他的不可抗力的灾难,或者船员的重伤、急病需要紧急救助时,或者渔船需要紧急修理时,两会尽可能给予支援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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